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6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652號
- 債權人
- 李麗香即巨擎水電工程行
- 債務人
- 黃志偉即諱鑫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未表明另有約定利率,應按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息,逾法定利率部份,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