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697號債 權 人 盛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信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黃俊源是否為本件債權人?抑或僅為盛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