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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 當事人
    盛峰企業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信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697號債 權 人 盛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信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黃俊源是否為本件債權人?抑或僅為盛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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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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