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7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769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代理人
- 張睦鑫
- 債務人
- 萬樣鋼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正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捌仟柒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萬樣鋼模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支票三紙:1.新臺幣125000元,發票日為103年6月10日,第一銀行台中分行第000000000號帳戶,票號EA0000000號,於民國103年6月10日提示,竟被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2.新臺幣125000元,發票日為103年8月10日,第一銀行台中分行第000000000號帳戶,票號EA0000000號,於民國103年8月11日提示,竟被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3.新臺幣0000000元,發票日為103年10月10日,第一銀行台中分行第000000000號帳戶,票號EA0000000號,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提示,竟被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
(二)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退票理由單三紙為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5769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萬樣鋼模有│自民國103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125000元 │限公司│月10日起││││││││││├──┼─────┼─────┼──────┼──────┼───────┤│ 002│新臺幣│萬樣鋼模有│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125000元 │限公司│0月16日起 │││├──┼─────┼─────┼──────┼──────┼───────┤│ 003│新臺幣│萬樣鋼模有│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0000000元 │限公司│月1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