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2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254號
- 債權人
- 統一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温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坤樹即坤翔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及確認統一鐵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及補狀末簽章。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