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2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259號
- 債權人
- 上溢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美玲
- 債務人
- 曄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英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①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②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③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④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逾期未補正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債權人逾此聲請,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