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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2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259號

債權人
上溢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玲
債務人
曄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①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②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③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④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逾期未補正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債權人逾此聲請,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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