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494號債 權 人 洋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琦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佐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㈡確認佐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孫竹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