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494號債 權 人 洋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琦陽 上債權人洋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佐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㈡確認佐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03年 11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嗣債權人於同年12月9日遞狀補呈佐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為莊程翔,但依佐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務記載欄所示,該公司業經主管機關限期於102年4月5日前完成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逾期董事、監察 人職務當然解任,債務人之董事已當然解任,債權人前開書狀僅提出解任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料,未能補正債務人公司現任合法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孫竹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