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8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895號
- 債權人
- 劉浩銘
- 債務人
- 卡羅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雅伶
- 債務人
- 鄧有倫
一、債務人卡羅紗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查債權人對債務人鄧有倫請求部分,因卷內缺乏其背書之證明,經本院於103年11月28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鄧有倫」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提出其背書之證明。」,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背書之證明,故債權人對債務人鄧有倫請求部分,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