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900號債 權 人 家寶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蕎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榮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年利率百分之6之依據(依民法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㈡確認債務人為「鄭榮良」或「汎德企業社」?若為後者, 應提出組織型態之證明(獨資或合夥);若為前者,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