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9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900號
- 債權人
- 家寶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蕎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榮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年利率百分之6之依據(依民法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㈡確認債務人為「鄭榮良」或「汎德企業社」?若為後者,應提出組織型態之證明(獨資或合夥);若為前者,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