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996號債 權 人 陳明昌即達昌企業社 債 務 人 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⑴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⑵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起,⑶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起,⑷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票號SB1136078、SB1136051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