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9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996號
- 債權人
- 陳明昌即達昌企業社
- 債務人
- 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昭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⑴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⑵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起,⑶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起,⑷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票號SB1136078、SB1136051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