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0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047號
- 債權人
- 江仁啟即永丞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裕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江仁「啟」即永丞工程行之名稱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並請提出江仁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