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047號債 權 人 江仁啟即永丞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裕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江仁「啟」即永丞工程行之名稱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並請提出江仁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