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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6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69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畢聖工程有限公司、畢毓治、黃凱莉、
王瑞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畢聖工程有限公司業於89年4月17日經89中字第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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