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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7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728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謝天時
債務人
行動羽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忠
債務人
陳美孜
債務人
蔡明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拾壹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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