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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7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795號

債權人
中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仁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諄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諄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8月11日中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廢止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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