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905號債 權 人 金順億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金順億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㈡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確認金順億科技有限公司及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