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9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905號
- 債權人
- 金順億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智炫
- 債務人
- 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安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