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950號債 權 人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力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康人生藥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裕利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並補正聲請狀尾之正確簽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