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56號
- 債權人
- 永大冷凍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美
- 債務人
- 永聯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票號AD0000000、AD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4856號│├──┬────────────┬───────────┬───────────┬───────────┤│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103年1月25日 │66,760元 │103年1月27日 │AD0000000 │├──┼────────────┼───────────┼───────────┼───────────┤│002 │103年1月25日 │73,080元 │103年1月27日 │AD0000000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