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普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債 權 人 普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庭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婉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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