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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213號

債權人
皇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楊秀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施楊秀美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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