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7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754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淵
- 債務人
- 盛堃營造有限公司(即祥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有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