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
- 債權人
- 台臻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讚__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林文信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狀附證物,債權人已取得對債務人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得逕自對其聲請強制執行以受清償,無須再聲請支付命令)。㈡確認林文信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物(聲請狀內未敘明對林文信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提出無證物欄所載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且狀附證物均為對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執行名義,尚難證明對林文信有請求依據)。㈢確認債權人公司之名稱為何?併提出債權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若為「臺臻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請一併提出狀尾之公司大章印文。」,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雇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