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
- 債權人
- 郭志成
- 債務人
- 喜悅便當社
- 法定代理人
- 吳維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3年1月10日│278,000元 │103年1月10日│TB0000000 │├──┼────────────┼───────────┼───────────┼───────────┤│002 │103年1月22日│320,000元 │103年1月24日│TB0000000 │├──┼────────────┼───────────┼───────────┼───────────┤│003 │103年1月25日│385,000元 │103年1月27日│TB0000000 │├──┼────────────┼───────────┼───────────┼───────────┤│004 │103年2月12日│285,000元 │103年2月12日│TB0000000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