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債 權 人 郭志成 債 務 人 喜悅便當社 法定代理人 吳維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3年1月10日 │278,000元 │103年1月10日 │TB0000000 │ ├──┼────────────┼───────────┼───────────┼───────────┤ │002 │103年1月22日 │320,000元 │103年1月24日 │TB0000000 │ ├──┼────────────┼───────────┼───────────┼───────────┤ │003 │103年1月25日 │385,000元 │103年1月27日 │TB0000000 │ ├──┼────────────┼───────────┼───────────┼───────────┤ │004 │103年2月12日 │285,000元 │103年2月12日 │TB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