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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 原告
    陳孝釗聲請對於債務人安士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債 權 人 陳孝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士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傅建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為何人,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依聲請狀 原因事實所述,建物出租人始有對債務人請求之權利,如出租人欲委任他人辦理仍應以本人名義聲請,並出具委任狀。)。 ㈡確認安士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傅建雄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傅建雄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 ㈣確認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主文請求金額與原因事 實所載金額總計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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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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