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
- 債 權 人
- 陳孝釗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士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傅建雄發支
-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為何人,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依聲請狀原因事實所述,建物出租人始有對債務人請求之權利,如出租人欲委任他人辦理仍應以本人名義聲請,並出具委任狀。)。
㈡確認安士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傅建雄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傅建雄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
㈣確認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主文請求金額與原因事實所載金額總計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