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6 日
- 原告陳孝釗、聲請對於債務人安士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債 權 人 陳孝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士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傅建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為何人,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依聲請狀 原因事實所述,建物出租人始有對債務人請求之權利,如出租人欲委任他人辦理仍應以本人名義聲請,並出具委任狀。)。 ㈡確認安士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傅建雄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傅建雄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 ㈣確認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主文請求金額與原因事 實所載金額總計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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