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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
債 權 人
陳孝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士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傅建雄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為何人,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依聲請狀原因事實所述,建物出租人始有對債務人請求之權利,如出租人欲委任他人辦理仍應以本人名義聲請,並出具委任狀。)。

㈡確認安士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傅建雄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傅建雄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

㈣確認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主文請求金額與原因事實所載金額總計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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