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詹錫富
- 原告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明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759號債 權 人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錫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明國際有限公司、李太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退票理由單。 ㈡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孫竹梅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