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759號債 權 人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錫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明國際有限公司、李太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是否包括自然人李太明?若是,應補請求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