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8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853號
- 債權人
- 宜泰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碧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丞祐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確認債務人為何人(聲請狀債務人欄記載為丞祐機械有限公司,惟事實理由內記載債務人侯月靈,且證物支票影本發票人為丞祐機械有限公司)。
㈢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為「沈碧眞」或「沈碧真」。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