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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8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853號

債權人
宜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碧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丞祐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確認債務人為何人(聲請狀債務人欄記載為丞祐機械有限公司,惟事實理由內記載債務人侯月靈,且證物支票影本發票人為丞祐機械有限公司)。

㈢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為「沈碧眞」或「沈碧真」。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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