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債 權 人 博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家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律翰智慧財產權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律翰智慧財產權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併敘明其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