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債 權 人 博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家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律翰智慧財產權事務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律翰智慧財產權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㈡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併敘明其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