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4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401號
- 債權人
- 諒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滄海
- 債務人
- 紘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禹雯
- 債務人
- 紀穎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其中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訂有明文。查系爭票號HA0000000支票之提示日為103年3月3日,債權人依票據關係逕對債務人請求提示日前之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