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許智雄
- 當事人焊鑫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501號債 權 人 焊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雪琴即長榮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許智雄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聲請狀所附釋明資料所示 ,僅「焊鑫科技有限公司」為債權人,許智雄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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