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5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501號
- 債權人
- 焊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智雄
- 債務人
- 許雪琴即長榮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許智雄僅為焊鑫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債權人)。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