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5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502號
- 債權人
- 焊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智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竣傑即慶揚工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焊鑫科技有限公司及慶揚工業社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