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債 權 人 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韋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聯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於狀尾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㈡確認貨款部分新臺幣131,355元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息 利率為何。 ㈢確認票號AD0000000號之支票發票日及其利息起算日為何 ,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