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債 權 人 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韋翰 債 務 人 永聯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叁佰肆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