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7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704號
- 債權人
- 地球公民文化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惠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楊惠芳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權人地球公民文化出版事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合併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