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0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077號
- 聲請人
- 康呈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杰宏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其所持有支票票號CR0000000之支票1張,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99年10月18日裁定駁回在案。(原案因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系爭票據係最後持有人即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所遺失,本件聲請人即非票據權利人,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茲據聲請人對於該證券重複聲請公示催告,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