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07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077號

聲請人
康呈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杰宏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其所持有支票票號CR0000000之支票1張,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99年10月18日裁定駁回在案。(原案因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系爭票據係最後持有人即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所遺失,本件聲請人即非票據權利人,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茲據聲請人對於該證券重複聲請公示催告,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