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聲 請 人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掛失之公司股票,股票號碼為何?(請依序 一一列出欲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