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3年度司催字第22號聲 請 人 朱美臻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22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陳世偉 │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行 │103年4月30日 │114,090元 │WHA0000000 │ │ │ │ │ │ │ │ │ │ ├──┼───────────┼─────────────┼───────┼──────┼──────┼──┤ │002 │何玉焄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信用部 │103年2月25日 │52,000元 │AC0000000 │ │ │ │ │ │ │ │ │ │ ├──┼───────────┼─────────────┼───────┼──────┼──────┼──┤ │003 │花旗輪胎配件行 │玉山商業銀行烏日分行 │103年2月28日 │17,000元 │BA0000000 │ │ │ │盧麗芬 │ │ │ │ │ │ ├──┼───────────┼─────────────┼───────┼──────┼──────┼──┤ │004 │金良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復興分行 │103年2月15日 │1,660元 │AH0000000 │ │ │ │陳志誠 │ │ │ │ │ │ ├──┼───────────┼─────────────┼───────┼──────┼──────┼──┤ │005 │游國隆 │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行 │103年1月25日 │12,000元 │IA0000000 │ │ │ │ │ │ │ │ │ │ ├──┼───────────┼─────────────┼───────┼──────┼──────┼──┤ │006 │李淑華 │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行 │103年4月5日 │14,500元 │FA0000000 │ │ │ │ │ │ │ │ │ │ ├──┼───────────┼─────────────┼───────┼──────┼──────┼──┤ │007 │黃幸男 │三信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103年2月28日 │6,615元 │AA0000000 │ │ │ │ │ │ │ │ │ │ ├──┼───────────┼─────────────┼───────┼──────┼──────┼──┤ │008 │黃幸男 │三信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103年1月31日 │15,000元 │AA0000000 │ │ │ │ │ │ │ │ │ │ ├──┼───────────┼─────────────┼───────┼──────┼──────┼──┤ │009 │楊素雲 │臺中民權路郵局 │102年12月31日 │2,450元 │A0000000 │ │ │ │ │ │ │ │ │ │ ├──┼───────────┼─────────────┼───────┼──────┼──────┼──┤ │010 │林燦銘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103年2月30日 │56,500元 │EX0000000 │ │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