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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請人
何惠玲即拓程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U0000000)之支票發票日、金額及票據號碼正確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卷證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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