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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61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61號

抗告人
廖姿鈞(即中華永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抗告人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本院不

准予備查之處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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