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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 原告
    廖姿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61號抗 告 人 廖姿鈞(即中華永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抗告人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本院不 准予備查之處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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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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