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61號
- 抗告人
- 廖姿鈞(即中華永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抗告人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本院不
准予備查之處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61號
上抗告人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本院不
准予備查之處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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