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61號抗 告 人 廖姿鈞(即中華永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抗告人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本院不 准予備查之處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