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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76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76號

聲請人
李燕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穎元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股東名冊。

㈢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

㈣股東會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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