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76號聲 請 人 李燕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穎元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股東名冊。 ㈢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 ㈣股東會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