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76號
- 聲請人
- 李燕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穎元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股東名冊。
㈢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
㈣股東會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76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穎元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股東名冊。
㈢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
㈣股東會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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