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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請人
陳立平
相對人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㈠登記日期:民國99年12月1日(第一至三順位)、民國99年12月2日(第四至六順位)、民國101年11月14日(第七、八順位)。

㈡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9,000,000元 (包括美金500000元整)(第一順位)。10,000,000元(第二順位)。3,500,000元(第三順位)。4,500,000元(第四順位)。30,000,000元(第五順位)。4,000,000元(第六順位)。42,000,000元(第七順位)。67,200,000元(第八順位)。

㈣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01年12月4日(第七、八順位)。

㈤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第七、八順位)

㈥存續期間:15年(第一至六順位)、未載(第七、八順位)。

㈦清償日期:空白(第一、二順位)、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第

三、四、五、六順位)民國101年12月4日(第七、八順位)。

㈧利息(率):月息壹分壹厘壹毫(第一、二順位)、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第三至六順位)、未載(第七、八順位)。

㈨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第一至六順位)、未載(第七至八順位)。

㈩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第一至六順位)、未載(第七、八順位)。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手續費。(第七、八順位)。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全部(第一至六順位);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八順位)。

三、嗣債務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曾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共同擔保,分別向第一銀行、交通銀行及台灣銀行貸款,嗣債務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因無力清償各該銀行貸款,商請聲請人代爲清償,以解決其困難,並願將各銀行之抵押權即債權讓與聲請人。

四、聲請人嗣後於民國 83年6月25日代債務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玖萬零叁佰肆拾元,並由第一銀行將該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又於民國 94年9月12日代債務人清償交通銀行債務新臺幣柒佰柒拾捌萬元,由交通銀行將該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另於民國 99年8月19日又代債務人清償臺灣銀行貸款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玖萬陸仟叁佰柒拾陸元,並由臺灣銀行將該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代償之上開債務,債務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久懸未解,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9月10日以台北國史館郵局存證第772 號信函催告,應於文到1 個月內解決,但債務人稱財務困難,故囑聲請人依法拍賣抵押物。

五、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2月7日向本院聲請就相對人所有308、309、310、317、366 等五筆地號土地爲拍賣,並經本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95 號裁定准予拍賣,並於嗣後經本院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字第25498號拍賣上開五筆土地,惟僅獲償部分抵押債權,其中仍有第一順位抵押債權本金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叁佰叁拾柒元,第四順位抵押債權本金貳仟捌佰捌拾玖萬陸仟叁佰柒拾陸元,第六順位抵押債權伍仟零玖萬捌仟捌佰零伍元,合計新臺幣捌仟貳佰壹拾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未獲清償。而債務人已於民國78年6月1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六、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臺灣銀行債權及抵押權讓與契約書、台北國史館郵局 101年9月10日存證字第772號催告函、債務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本院 102年度司執字25498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七、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九、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13         │建│544.40    │1000分之999 │
├─┼───┼────┼───┼───┼──────┼─┼─────┼──────┤
│2 │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15         │建│516.20    │1000分之99  │
├─┼───┼────┼───┼───┼──────┼─┼─────┼──────┤
│3 │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26         │雜│63.74     │1000分之999 │
├─┼───┼────┼───┼───┼──────┼─┼─────┼──────┤
│4 │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34         │雜│23.84     │1000分之999 │
├─┼───┼────┼───┼───┼──────┼─┼─────┼──────┤
│5 │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42         │建│2300.77   │1000分之999 │
├─┼───┼────┼───┼───┼──────┼─┼─────┼──────┤
│6 │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43         │建│394.45    │1000分之999 │
├─┼───┼────┼───┼───┼──────┼─┼─────┼──────┤
│7 │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44         │建│137.02    │1000分之999 │
├─┼───┼────┼───┼───┼──────┼─┼─────┼──────┤
│8 │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45         │建│84.26     │1000分之999 │
├─┼───┼────┼───┼───┼──────┼─┼─────┼──────┤
│9 │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46         │建│2361.53   │1000分之999 │
├─┼───┼────┼───┼───┼──────┼─┼─────┼──────┤
│10│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51         │建│101.00    │1000分之999 │
├─┼───┼────┼───┼───┼──────┼─┼─────┼──────┤
│11│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52         │建│93.68     │1000分之999 │
├─┼───┼────┼───┼───┼──────┼─┼─────┼──────┤
│12│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53         │建│103.71    │1000分之999 │
├─┼───┼────┼───┼───┼──────┼─┼─────┼──────┤
│13│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54         │建│105.56    │1000分之999 │
├─┼───┼────┼───┼───┼──────┼─┼─────┼──────┤
│14│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55         │建│90.25     │1000分之999 │
├─┼───┼────┼───┼───┼──────┼─┼─────┼──────┤
│15│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56         │建│749.83    │1000分之999 │
├─┼───┼────┼───┼───┼──────┼─┼─────┼──────┤
│16│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63         │建│811.11    │1000分之999 │
├─┼───┼────┼───┼───┼──────┼─┼─────┼──────┤
│17│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64         │建│378.83    │1000分之999 │
├─┼───┼────┼───┼───┼──────┼─┼─────┼──────┤
│18│臺中  │豐原區  │豐圳  │      │365         │建│2043.51   │1000分之999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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