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韻如、金億達航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30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陳韻如 相 對 人 金億達航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另海商法第33至37條,就船舶抵押雖設規定,惟船舶性質上爲動產,有關抵押權漏未規定之部分,自應可類推適用動產擔保交易法相關條文之規定,故依上開法理,船舶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尚未獲得清償時,若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金億達航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力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如附件附表所示之船舶設定第三順位抵押權予聲請人【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陸拾萬元】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之一切債務,嗣因民國(下同)97年6月9日第一順位抵押權申請註銷,101年10月23日第二順位抵押權申請註銷,現登記 為第一順位抵押權。 三、嗣相對人金億達航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力氏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於99年7月14日、99年9月10日、101年9月11日及 102年8月6日與訴外人曾文娟、陳雷忠分別共同簽發,到期 日分別為103年9月24日、103年9月15日、103年10月1日及103年9月16日,面額分別為肆仟萬元、壹仟萬元、壹仟肆佰萬元及壹仟萬元正、其上約定利息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百分之三點六二五、百分之三點八七五及百分之三點六八計算,並按月計付及違約金之計算,上揭四紙本票業經聲請人於103年10月24日提示請求付款未獲給付,計尚欠本金 44,164,59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船舶登記書二件、船舶抵押契約書一件、本票影本四件、船舶照片一份、債權附表一份、整合放款資料一份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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