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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5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52號

聲請人
蔡淑慈
相對人
林俊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4月1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4月14日至102年4月13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無。

(七)遲延利息(率):無。

(八)違約金:無。

(九)債務人:林俊臣。嗣相對人於⑴⑵⑶92年4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⑴400,000元⑵400,000元⑶400,000元,清償日期為⑴92年10月14日⑵93年1月14日⑶93年4月14日,未料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1,2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建物登記謄本、本票3張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開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406 │臺中市中區繼光│停車空間        │地下三層:7593.50 │          │10000分 │
│  │    │段四小段0011、│鋼筋混凝土造    │合    計:7593.50 │          │之68    │
│  │    │0000-0000。   │12層            │                  │          │        │
│  │    │臺中市中區綠川│                │                  │          │        │
│  │    │段四小段0001、│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臺中市中區綠川│                │                  │          │        │
│  │    │西街135號底三 │                │                  │          │        │
│  │    │層之1         │                │                  │          │        │
├─┴──┴───────┴────────┴─────────┴─────┴────┤
│共有部分:綠川段四小段473建號19450.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197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52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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