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66號
- 聲請人
- 游智宏
- 相對人
- 盧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於民國90年1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盧東興對聲請人負債1,600,000元,已屆民國90年7月3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大里區 │新仁 │ │0000-0000 │建│ 76.00│76分之1 │ ├─┼──┼────┼───┼───┼──────┼─┼─────┼──────┤ │2│臺中│大里區 │新仁 │ │0000-0000 │建│ 676.00│1817分之56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4740│臺中市大里區新│集合住宅 │第5層:57.16│陽台:3.82│1分之1 │ │ │ │仁段0000-0000 │鋼筋混凝土造 │合 計:57.16│ │ │ │ │ │地號 │5層 │ │ │ │ │ │ ├───────┤ │ │ │ │ │ │ │臺中市大里區永│ │ │ │ │ │ │ │興路28巷11號5 │ │ │ │ │ │ │ │樓 │ │ │ │ │ ├─┴──┴───────┴────────┴──────┴─────┴────┤ │共同擔保地號:新仁段0000-0000、0000-0000,共同擔保建號:新仁段00000-000。 │ │共有部分:新仁段00000-000建號,面積:80.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