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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6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66號

聲請人
游智宏
相對人
盧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於民國90年1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盧東興對聲請人負債1,600,000元,已屆民國90年7月3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大里區  │新仁  │      │0000-0000   │建│     76.00│76分之1     │
├─┼──┼────┼───┼───┼──────┼─┼─────┼──────┤
│2│臺中│大里區  │新仁  │      │0000-0000   │建│    676.00│1817分之56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4740│臺中市大里區新│集合住宅        │第5層:57.16│陽台:3.82│1分之1  │
│  │    │仁段0000-0000 │鋼筋混凝土造    │合 計:57.16│          │        │
│  │    │地號          │5層             │            │          │        │
│  │    ├───────┤                │            │          │        │
│  │    │臺中市大里區永│                │            │          │        │
│  │    │興路28巷11號5 │                │            │          │        │
│  │    │樓            │                │            │          │        │
├─┴──┴───────┴────────┴──────┴─────┴────┤
│共同擔保地號:新仁段0000-0000、0000-0000,共同擔保建號:新仁段00000-000。     │
│共有部分:新仁段00000-000建號,面積:80.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分之1。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6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