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期清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耀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張妮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江至欣 黃家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陳朝舜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游智泉、蘇志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稻江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周昱志、李毓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鄭資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以一0一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七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起至一0七年六月止)應予延長六個月,履行期限延長至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一0三年五月十日之給付,延至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十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以100年度消債更 字第15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 本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債務人於103年5月9日向本院聲 請延長履行期限,聲請意旨略以:其自退伍後積極尋找就業機會,惟一直無法順利就業,期間曾先後至優萊特公司、圓達國際有限公司、常來實業有限公司,惟收入不如預期;此外,政府自101年起取消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5萬餘元),故原列入更生方案清償之金額即因工作收入不穩定及慰問金停止發放而減少等語,另債務人於本院103年6月17日訊問時稱其自100年7月退伍後約有一年的時間找不到工作,政府也取消年終慰問金,惟自(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後,均有按期履行,均係向親友借貸來履行更生方案,再者,聲請更生時,二名子女均係就讀高中,但後來長女考到私立東吳大學,學費每學期須繳納6萬多元,次女今年也要升大學,而 配偶也遭安親班辭退工作,故在收入減少,消費支出增加之情況下,實無法履行更生方案,雖然現今已找到工作,但二名女兒即將又要繳納學費,加上配偶暫時仍未謀得新職等語,故而向本院聲請延期清償六個月等語,有上開訊問筆錄在卷可憑,並提出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發放通知單暨年終慰問金發放通知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發放新制退休俸通知單、停止發放年終慰問金通知單、業務獎金支領統計表及相關存簿明細、長女就讀私立東吳大學之學生證影本、長女學費繳費單據等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發函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查詢債務人是否已無領取年終慰問金乙節,該中心於103年5月30日函覆本院稱:依行政院頒「101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 事項」及「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所列領取資格,自101年起,債務人已非屬核發對象等語,有 該函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所領取之年終慰問金(半年)為27,355元,依此計算,債務人每月可供清償之金額即減少4,560元;再者,債務人於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更生事件 101年3月13日訊問時陳稱會另外找業務工作,每月增加12,000元收入,並將此列入履行更生方案清償之金額中等語,惟債務人嗣後並未如預期般每月增加12,000元之收入;此外,復審酌債務人因長女就讀北部私立東吳大學、配偶遭公司辭退而無法分擔生活費用而增加每月必要消費支出等情,堪認其確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准許。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書 記 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