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0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051號
- 聲請人
- 威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家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鹿台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發票時鹿台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㈡請提出鹿台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並確認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