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310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鑫杰塑膠有限公司、賴偉傑、張清圓、賴俐伶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提出鑫杰塑膠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賴偉傑。 三、確認發票日為何?如有誤載,併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