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6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655號
- 聲請人
- 佘明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沛承有限公司、張金峰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因影本模糊不易辨識)。
二、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沛承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3月1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