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8 日
- 原告佘明子、聲請對於相對人沛承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655號聲 請 人 佘明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沛承有限公司、張金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因影本模糊不易辨識)。 二、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沛承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3月1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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